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兰州市政府规定收购废品须到公安部门备案
更新时间:2019-10-30   点击:697

再生资源回收企业(站、点)在收购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时,应当履行出售人身份证审核登记手续;在收购中发现可疑人员、可疑物品或者公安机关要求清查的赃物,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,并扣留可疑物品、赃物,不得隐瞒和包庇。同时,禁止在铁路、矿区、机场、施工工地、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,设点收购废旧金属;禁止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;禁止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搞“假回收”,出售报废汽车“五大总成”以及拼装车。对不认真履行回收企业职责和从事上述违法经营活动的企业(市场),严肃处理,坚决取缔。布局——— 收购站点设置有规定

  按照“便于交售、科学规划、合理布局”的原则,城区每1000—1500户居民设置一个简易收购站点或固定收购站点,乡镇1500-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简易收购站点或固定收购站点,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。回收站点要与居民区相对隔离。力争用2至3年的时间,初步构建起符合兰州市实际情况的社区回收、市场集散、加工利用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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